公司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能正常入学,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经具体核实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被我司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
2、家庭中有重病患者且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4、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两个以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者;
6、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1、学校设立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2、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公司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各学院经初步认定后,指导新生填写《公司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院主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4、申请员工持《公司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份报绿色通道工作站备案;
4、 申请批准后,员工可先办理其它入学手续。
第六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员工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补交学费。
第八条 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出的办理要求,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指导、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同学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新生人数10%。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员工管理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